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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實施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浙財稅政〔2023〕5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各市、縣(市、區)稅務局,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經省政府批準,我省按照中央授權上浮幅度的最高標準減免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相關稅費,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額標準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三、政策執行時間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事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2023年第15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9月8日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實施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8月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明確省級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規定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經請示省政府批準,我省按最高幅度確定扣減標準。
二、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1、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額標準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三、適用范圍及對象
適用范圍:浙江省全省。
適用對象: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和用工企業。
四、其他
政策執行時間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與此文件不符的規定以此文件為準。
五、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
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張麗萍,87056552;何景琴,87668981 。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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