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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 《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執行標準》的公告
2023年第4號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規范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統一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裁量尺度,進一步優化川渝地區稅收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四川省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號公布)、《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55號公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在《西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4號發布)基礎上共同制定了《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執行標準》,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2023年10月3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執行標準〉的公告》的解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執行標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進一步規范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統一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裁量尺度,持續優化川渝地區稅收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在《西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4號發布)(以下簡稱《西南區域裁量基準》)基礎上,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執行標準>的公告》。
二、主要特點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深入調查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重點考慮了以下因素:
一是推進執法標準統一。對《西南區域裁量基準》中設定裁量幅度的48個事項,逐一進行細化,根據“發票數量”、“稅款金額”等因素設置計算公式。
二是推進執法過程智能。引入信息化建設,探索將罰款計算公式嵌入稅務行政執法信息系統,實現三分之二以上的處罰事項由系統自動計算罰款,為稅務執法智能控制體系建設提供基礎支撐。
三是推進執法結果公正。充分考慮稅收違法行為相關因素,對違法情節或危害后果相對輕微的稅收違法行為,規定了不予處罰、首違不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的適用情形,對于性質嚴重的稅收違法行為,規定了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力爭實現處罰與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川渝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是推進執法監督完善。引入集體審議制度,從制度上避免執法人員對“減輕、從重”處罰的隨意適用,從流程上加強對裁量權行使的監督。引入說明理由制度,明確稅務機關應當在重大稅務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處罰裁量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說明,增強說理性,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四川省、重慶市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適用本《實施辦法》和《川渝地區裁量執行標準》。
(二)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
1.明確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裁量因素、信息化運用等,對川渝地區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予以規范。
2.明確稅務行政處罰中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處罰、首違不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及執行標準,同時通過法制審核、集體審議、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說明理由等程序性制度規范裁量權的行使。
3.明確通過行政執法情況檢查、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復議審查等方式對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予以監督。
(三)細化執行標準
在《西南區域裁量基準》規定的適用條件、具體標準和裁量階次內,結合川渝地區稅源情況、執法環境,細化稅務登記類、納稅申報類、賬簿憑證管理類、發票及票證管理類、稅款征收類、稅務檢查類、納稅擔保類等7類53項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執行標準,最大限度壓縮執法人員裁量空間,統一執法口徑,實現精確執法。
(四)部分具體執行口徑
1.對《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減輕處罰的適用規則
舉例說明:A公司五年內首次發生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行為,稅額合計100萬元,在檢查、調查期間已全額補扣個人所得稅100萬元。根據《川渝地區裁量執行標準》代碼“508”之規定:罰款金額為100*50%=50萬。因A公司的行為符合《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2目規定減輕處罰的情形,根據《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對A公司的罰款金額為少于100*50%=50萬元且不低于100*(50%*20%)=10萬元。
2.對《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從重處罰的適用規則
舉例說明:B公司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在稅務機關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證據,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根據《西南區域裁量基準》代碼“406”中“情節嚴重”具體標準之規定:罰款金額為2000元至1萬元。因B公司的行為符合《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根據《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對B公司的罰款金額為大于1萬元*50%=0.5萬元且不高于1萬元。
3.對《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五)項的理解適用,應重點落實到對相對人主觀方面是否具有“故意”騙取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判斷上。
舉例說明:C公司申請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業務,取得退稅款后,被稅務機關事后風險應對任務查明不符合退稅條件,并被責令追回已退稅款,且稅款達10萬元以上。若沒有證據證明C公司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騙取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則不宜適用本條款對C公司從重處罰。
4.《川渝地區裁量執行標準》中行政相對人五年內首次發生“偷稅”行為,配合檢查、調查,根據行政相對人在檢查、調查期間補繳稅款占應補稅款的比例分情形計算罰款金額。
舉例說明:D公司五年內首次發生偷稅行為,配合檢查、調查,被稅務機關追繳稅款100萬元:
(1)若D公司在檢查、調查期間補繳稅款0萬元,罰款金額為100*100%=100萬元;
(2)若D公司在檢查、調查期間補繳稅款10萬元,未補繳稅款90萬元,罰款金額為10*50%+90*80%=77(萬元);
(3)若D公司在檢查、調查期間補繳稅款60(萬元),未補繳稅款40萬元,罰款金額為60*50%+40*60%=54(萬元);
(4)若D公司在檢查、調查期間補繳稅款100萬元,罰款金額為100*50%=50萬元。
注:《川渝地區裁量執行標準》中關于代碼“202”“502”“508”所述違法行為罰款金額的確定參照以上示例計算。
5.《川渝地區裁量執行標準》代碼“401”川渝執行標準計算公式適用規則
舉例說明:E公司發生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依法作出了責令限期改正的通知,E公司在責令期限屆滿后改正并接受處罰:
(1)若E公司在責令期限屆滿后的第7日改正并接受處罰,罰款金額為50*7=350(元);
(2)若E公司在責令期限屆滿后的第8日改正并接受處罰,罰款金額為100*8=800(元)。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發生且稅務機關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按照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規定處理,但按照本公告處理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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