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點擊鏈接下載 《企業重組和資本交易稅收實務研究總結 萬偉華◎編著 170萬字 解讀政策背后的“稅收邏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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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萬偉華
稅收規定關于持股、控股、控制關系的規定存在一定的指向歧義理解,但本文認為相關規定中指向是明確的,歧義并不存在。
一、部分規定指向明確,不容易出現歧義,比如:
1、財稅[2009]59號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一)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情形(三)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2、“外國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外商投資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境外企業的股權”
3、關聯關系規定中的“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1)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2)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間接擁有80%以上的股權。
(3)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4、轉讓給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系的公司
二、關聯關系規定中“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指向是雙向,通過相關規定明確,比如:
1、股權轉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受讓方80%以上的股權;股權受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轉讓方80%以上的股權;
2、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
3、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三、最有歧義的是類似“與其具有控股或股權關系”的規定,以及股權支付“其控股企業”,本文認為相關規定其實是明確指向的,不應有歧義。
1、財稅[2009]59號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二)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規定“股權受讓方全部以本企業或與其具有控股關系的企業的股權(不含上市企業股權)支付股權交易對價?!?;
3、國稅函發[1997]207號“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100%股權關系的公司”;
歧義在于“與其具有控股或股權關系”,有認為應理解為非居民企業向其持有股權的子公司轉讓或以子公司股權為支付手段,有認為應理解為非居民企業向持有其股權的母公司轉讓或以母公司股權為支付手段。
對比關聯關系“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規定,本條規定“與其具有控股或股權關系”,而不是“與具有控股或股權關系”,規定中“其控股或其擁有股權”指向是比較明確的,應理解應為“非居民企業向其持有股權的子公司轉讓或以子公司股權為支付手段”,如為“非居民企業向持有其股權的母公司轉讓或以母公司股權為支付手段”,應為“控股其或擁有其”,或雖沒有明確“其”但有類似意思的表達。
如“該新加坡居民通過具有10%以上(含10%)直接資本關系的單層或多層公司或其他實體(含單個或多個參與鏈)間接參與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間接參與的資本按照每一參與鏈中各公司或其他實體的資本比例乘積計算;”
2、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財稅[2009]59號“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本就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明確的控股企業是指由本企業直接持有股份的企業。
從前述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持有、擁有、控制、控股可能會包括直接或間接,未明確直接或間接的,就應該包括了直接和間接兩種情況。59號未明確直接或間接,因此4號明確為直接持股,但仍然未明確股權比例達到多少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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